15日144号公告切换后注意舱单发送时限

 
2019年11月15日海关系统调整总结如下: 
       对出口新舱单进行了时间限制,与海关系统内的运输工具时间进行了相关联动,
按照总署关于装船24小时之前发送舱单的要求,我们评估,在船靠的24小时之前 直至 船靠期间,受到海关风控人工审核的概率递增!
尽量早于船靠24小时以前发送舱单为宜
收到海关人工审核回执时,请主动到东大名路501号1601室的“舱单更改”窗口,递交纸面申请。
有疑问,见联系方式:
http://www.chinaports-agency.com/a/xinxigonggao/2019/0402/61.html
 
已确认对客户影响的出口新舱单数据变化如下:
1、 可以不填 收货人、发货人、通知方的企业代码。
2、 可以不填  收货人具体联系人、 收货人具体联系方式。
3、 收、发、通  三大模块的数据关联性是:  收/发/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电话传真邮箱3选1)  必须一起填写。
4、 收货人板块 只填 TO ORDER时,其它内容不填, 通知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填完整。
5、 关于国家代码,非TO ORDER时,收货人国家代码为必填。
6、 收货地名称与代码改为必填:指货物交付承运人地点,由于华港系统 之前就直接识别在“装货港”中,
因此外地报关客户,在提交亿通报文时,可以在“收货地”与“装货港”填写一致,均填非上海的国内港口。
本地客户,收货地与装货港均填写 SHANGHAI /CNSHA 即可。
 
上海华港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