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船舶委托方代理费 按下述四种方法兼收:
1.按船舶吨位或马力计收:
船舶每登记净吨(拖轮每马力)0.80元,进出口各手一次,不足500吨,按500吨计收。科研船、
工程船(包括钻井平台) 及其辅助船舶,除进出口各收一次外,进口一个月后,每月加收1000元。
旅游船和不装卸货物、不上下旅客的船舶,进出口合并一次计收。
2.按装卸货物吨数计收:
⑴ 件杂货(非整船散货) 3.17元/吨
⑵ 整船散货(包括同类货物压包):
1——30,000吨 1.24元/吨
30,001——60,000 吨 (超过3万吨的部分) 1.04元/吨
60,001——100,000吨 (超过6万吨的部分) 0.85元/吨
100,001吨以上 (超过10万吨的部分) 0.52元/吨
⑶ 油轮装原油或其成品油:
1——30,000吨 0.72元/吨
30,001——60,000吨 (超过3万吨的部分) 0.59元/吨
60,001——100,000吨 (超过6万吨的部分) 0.46元/吨
100,001吨以上 (超过10万吨的部分) 0.26元/吨
3.按装卸集装箱计收:
空箱每箱40元。重箱20尺每箱80元,40尺每箱100元。带有底盘车者,每箱加收16.5元。
4.按旅客人数计收:
客船按上下旅客人数、旅游船按旅客人数,每人12元。旅游船每艘次最低收费1200元。
(二)第二委托方代理费
按装卸货物吨数计收,每吨0.30元,最高收费2,970元,最低收费400元。
(三)期租船船东代理费:
每艘次收费1980元。
(四)监护(保护)代理费:
按船舶净吨计收: 5,000吨以下 7,000元 5,000吨以上,10,000吨以下 8,700元
10,000吨以上
13,000元。委托方特殊要求或对委托方有特殊贡献视工作难易程度和贡献大小另议. |